南宁市城镇职工以及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政策须知

    时间:2017.09.05    点击: 59

      关于做好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的问题一直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以下是南国妇产医院为大家介绍对南宁市城镇职工以及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报销方式、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等进行了详细介绍,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以下是社保局关于做好南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
     





     
      以下分别是城镇职工、城市居民生育报销政策的明细说明:
     
      ※南宁市城镇职工生育报销政策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1、参保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报销方式:
     
      均先自费后到各城区社保局报销
     
      三、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计划生育、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并发症(先兆流产{保胎}、异位妊娠、母胎血型不合、妊娠期高血压疾病、HELLP综合征、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妊娠期糖尿病、产后出血(休克)、羊水栓塞(DIC)、子宫破裂、产褥期感染、产褥期乳腺炎、葡萄胎、羊膜腔感染综合征等产科并发症。
     
      四、生育保险待遇
     

     
      南宁市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政策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门诊发生相关生育的医疗费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生育、产科并发症等的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二、入院告知:
     
      参保居民立卡产检及因生育住院办理入院登记时,需告知参保居民可凭已登记注明“政策内”生育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同意生育”的《再生育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出院时按规定直接办理医保结算手续。
     
      三、出院结算方式: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相关证明材料的,提供原件由收费处审核,材料登记注明“政策内生育”或“同意生育”字样的,出院时直接办理医保结算手续。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但尚未办理证明材料的,可交足押金先行出院,暂时不予结算,参保居民在小孩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回医院办理医保结算手续。
     
      3、因跨年度医疗费用或其他特殊情况未能在小孩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医院结算的,可在领取相关证明后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4、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自费结算生育医疗费用,不能享受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上是关于南宁市城镇职工以及城乡居民生育报销政策的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也可以直接点击在线咨询,南国在线专家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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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医广【2020】第7-16-208号